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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满未做处理重新犯案,民警被判刑

来源:心肌炎 时间:2021-6-27
小警之家万警察都在   号:()粤08刑终号

裁判日期:-11-30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判决

文书性质:刑事

审理程序:二审

合议庭:李尚文曾玲袁南利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男,年1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云派出所刑侦中队副中队长,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居住地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年6月8日因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雄彬,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年6月8日作出()湛霞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政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雄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9年8月18日,罪犯冯某1因涉嫌抢劫犯罪在湛江市麻章区麻遂路长城网吧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云派出所(以下简称瑞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该案交由时任瑞云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曾某某承办。

曾某某承办该案后,冯某1于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9年10月16日,曾某某根据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冯某1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的告知函》呈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以下简称麻章分局)领导审批后,对冯某1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人民币0元,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

冯某1被取保候审后,并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到派出所报到。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时,曾某某并未依法传唤冯某1。在冯某1档案卷宗材料中的《传唤通知书》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该通知书上冯某1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在冯某1取保候审期满后,曾某某没有对冯某1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对该案作侦查终结或移送审查起诉处理,致使冯某1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侦控。

本院查明

年6月29日,麻章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冯某1涉嫌抢劫案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有及时处置,向瑞云派出所发出湛麻公督通字()03号《公安督察通知书》。曾某某为了应对检查,伪造了9年12月8日、年1月8日、年4月8日三份对冯某1的讯问笔录,在笔录中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相符”的字样,并仿冯某1签署名字,后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该三份讯问笔录上冯某1的签名和“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相符”的字样不是冯某1本人所写。

针对麻章分局的执法检查,曾某某起草了《呈请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报告书》和《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分别倒签日期至年10月10日和年10月16日,并于年6月30日将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录入警综网。

尽管曾某某补办了材料,但麻章分局法制室在检查中对此案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夹在该案的卷宗,具体内容为:“……本案应在取保候审期间移送起诉。现已期满,应在期限内变更为监视居住立即移送起诉。”曾某某不但没有按督察意见对冯某1采取有效抓捕措施和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反而将该案搁置。

直至年4月11日,冯某1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携带猎枪来到湖光农场西岭队周某的家,以周某以前借了冯来养的元用于汽车加油为借口,要求周某还钱,周某称没借到冯来养的钱,冯某1用猎枪顶住周某的胸部说:“信不信我一枪打死你!”周某说:“我没钱,要打就打。”冯某1向天开了一枪,周某就退回房间打电话报警,冯某1见状企图驾驶摩托车逃跑,周某拔掉了冯某1的摩托车钥匙,随后冯某1弃车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又开了一枪,后冯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冯某1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抢劫案的过程中,对未移送审查起诉的9年8月18日冯某1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公安机关原有的侦查证据,依法追诉该犯罪行为。

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冯某1在9年8月18日及年4月11日抢劫的犯罪事实,以冯某1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冯某1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罪犯冯某1抢劫案的刑事侦查卷宗,主要内容证实:冯某1因涉嫌犯抢劫罪于9年8月18日被麻章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0元。

2、罪犯冯某1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抢劫案的刑事侦查卷宗,主要内容证实:冯某1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于年4月25日被麻章分局志满派出所立案侦查。

3、证人冯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于9年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瑞云派出所抓获,被关在麻章看守所两个多月,因经常头晕想呕吐,医院检查,之后给我取保候审。我出看守所那天,民警要求我每个月到瑞云派出所报到一次,之后我连续去了两三次,好像是去派出所一楼办公室,去到签名就回家了。在年春节前后,我去深圳龙岗板田的一间玩具厂打工,七、八个月后就到广西贵港打工,在年中回麻章,之后还去过天津几个月,回来后在家务农。

我被取保候审至今年因非法持枪、抢劫案案发期间不记得公安机关是否有叫我回去问过话,但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我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我也没有去公安机关要求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我不认识麻章分局的干警,不认识曾某某、何某,在我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也没有给过好处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对我刑讯逼供或向我索要好处。

经冯某1对9年12月8日、年1月8日、年4月8日的三份讯问笔录进行辨认,冯某1称其记不清楚笔录中“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相符”及署名“冯某1”的笔迹是否是其本人所写。

4、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医院心血内科主任,根据诊断证明书、心电图等材料,当时应该是我给冯某1诊断的。因当时心电图室张震翼主任根据心电图出具的结论是考虑心肌损害,当时患者有心律失常,所以我根据这份结论,就考虑可能是心肌炎。因患者称头晕,我就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检查。如果按照患者自诉,有晕厥情况出现,其患的心肌炎如果加重,就会影响生命,如果稳定,就会慢慢恢复。当时给冯某1诊疗过程中没有人给过我好处,也没有人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要求我做出不符合事实的诊断。

5、证人冯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冯某1的父亲,9年冯某1因抢劫被公安民警抓获,我堂弟冯某4知道后征求我意见,问我是否要把冯某1搞出来,我说坐牢对冯某1不好,于是冯某4委托杨某在外面跟有关部门打点关系,保证金是杨某帮我交的,我生活比较困难,钱是冯某4出的。

冯某1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民警没有通知冯某1去派出所,也没有到村委会或我家找过冯某1。我不认识麻章分局的公安干警,也没有找过他们。冯某1被取保候审后很少在家,他曾经去天津打工一年,之后就去珠海等地方打工,但我不清楚他究竟去哪里工作。

6、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9年的一天,冯某4说他侄子冯某1被公安机关抓进看守所,让我找人在看守所里照顾冯某1不让别人打他,但我找不到人关照就不管了。直到冯某1释放出来时,冯某4才让我去看守所接冯某1。我与冯某4关系很好,平时在一起时,他常会给我一千多元吃饭、充话费及加油,因这事是否给过我钱,我忘记了,但我跟他说过找不到人关照冯某1。

7、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冯某1涉嫌抢劫一案是曾某某主办,我协办,但协办人都是挂名的。因为规定承办人是两个人,每个案件承办人都会是两个人的名字,一个主办人,一个协办人,案件卷宗都是主办人保管侦办,协办人只是审讯或者调查人手不够需要帮忙时才会帮忙,该案具体办理过程我不记得了。在办理冯某1涉嫌抢劫案件过程中,曾某某没有和我商量过这个案件,也没有人找我说过情。

8、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9年5月任麻章分局副局长后,兼负责瑞云派出所所长全面工作到9年12月8日。当时冯某1涉嫌抢劫一案主要办案人员是曾某某,协办是副所长占兴展和何某。冯某1因涉嫌抢劫经检察院批捕被关押到麻章区看守所,后案件主办人向我汇报说冯某1因患心脏病,看守所建议不宜关押,我签批同意对冯某1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呈报分局领导审批。

冯某1被取保候审后,曾某某是否向我请示过该案具体如何办理我记不清了,但按照平时办理案件的习惯,一般办案人员是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将要期满时才提出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派出所里的刑事案件卷宗都是案件办结后才装订归档的,对于冯某1这个案是否有交过给内勤保管我不清楚。如果没有结案就归档,那么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到期就容易忘记。在办理冯某1涉嫌抢劫案中没有人向我说情,我认识冯某4,但没什么交往,我与杨某之前在工作上经常有来往,但他们没有因该案找我说情。

9、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6年6月至年8月,我任麻章分局法制室主任。冯某1涉嫌抢劫一案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及《呈请释放报告书》均是我审批的。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肯定是看守所和检察院出具意见,我们才会办理,且取保候审审批是很严格的。我记得当时冯某1在看守所有病,搞得很紧张,局长和派出所张某所长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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