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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阴谋论让孙杨事件回归体育本身

来源:心肌炎 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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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案的裁决结果,孙杨遭禁赛八年处罚。这对于28岁的他,基本宣告了职业生涯结束。

事实上早在一年前,关于年9月4日的这起“拒检”事件,国内互联网热议一片。网民们或出于认可孙杨辩词,或出于民族自豪,或出于激愤已久的西方势力阴谋针对,多数人选择支持孙杨,乐观地相信仲裁法庭会做出利于孙杨的裁定。背后的逻辑不禁被讽刺成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既相信西方人对于中国运动员一直以来的偏见与针对,又把“正义”的裁决寄希望于“抱持阴谋”的西方法官们。

对于这起事件,不摒除阴谋论,我们无法客观讨论当中的诸多合理与不合理。

1

长达12个小时的听证会,几乎涵盖了各方所有的主张与证据。所以我们从听证会入手,尝试接近真相。

彼时,孙杨刚于年8月24日参加完雅加达亚运会,以四枚个人金牌、两枚接力银牌的成绩返程回国。

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例行赛外突击检查,委托三名工作人员来到孙杨杭州的家。三人的身份分别是主检官、血检官和尿检官。在此前的行踪报告中,孙杨标注的兴奋剂检查“建议时间”是晚10点至11点。即表明建议工作人员在此时间内上门,自己可以配合检查。根据孙杨母亲兼经纪人杨明的回忆,他们在10:58分出现在检察人员面前,这时检察人员已经在小区门口等候多时。

三人出具了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以及尿检官的身份证。

孙杨认为授权书上并未出现他的名字和在场工作人员的名字,而WADA在听证会上对此的解释是,授权函是某一周期内对检测机构的授权,也就是说,该周期内无法确认每次检查行动的对象及人员,工作人员只需证明与检查机构的隶属关系即可。

在要求血检官出示了护士资格证后,孙杨配合做了血样标本的采集。血样被放进包装袋,并置于密封箱。孙杨也在兴奋剂检查表上签了字。

而据孙杨方陈述,尿检官因为喜欢孙杨,在场期间拍摄了孙杨的照片和视频,表现得极不专业。孙杨认为尿检官的证件无法证明其检查资质,拒绝尿检并要求删除照片视频。

9月5日凌晨1点,孙杨队医巴震到达检查现场。

在一番交涉后,孙杨方拒绝此前已采好的血样被带离。一名保安砸碎了密封箱,破坏了血样。

在听证会上,孙杨方拒绝接受“砸碎”的说法,而用了“分离”这个词。他们表示:是主检官提出她必须带走用于放置血液袋的密封箱,因此是主检官向孙杨方提议将血液袋和密封盒“分离”,担任血检官的护士还向他们示范了如何将密封箱打开。在接受WADA律师的交叉质询时,孙杨表示,他从来没有坚持留下血液,是巴医生认为血液不能被带走;WADA律师指出这个解释和孙杨的书面证词不一致,因为孙杨此前在书面证词中表示(留下血液)是他的决定。(蔡果律师《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

法律专栏》)

这就是整个事件大致过程。

孙杨方的主要申辩观点,集中在血检官、尿检官等工作人员的检查资质上,以此拒绝受国际泳联(FINA)委托的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赛外检查。依据在于《ISTI血样采集指南》。其中第2.5条明确指出:“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然而,孙杨真的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检查吗?或者说,“分离”血样、拒绝尿检,真的是他们做出的合理选择吗?

根据他所援引的ISTI5.3.3条,采样人员(SampleCollection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SampleCollection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Authority,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由此看来,三名工作人员提供的资质证明是符合规则的。

同时听证会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请出了《ISTI血样采集指南》编纂人员之一的Stuart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当孙杨律师盘问StuartKemp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也应该和主检官一样,各自具备采样机构发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StuartKemp强调孙杨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质的文件,而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蔡果律师《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

法律专栏》)

这就是孙杨方败诉的最核心原因。

而另一个核心问题——既然质疑检察人员的资格,孙杨团队应该怎么做?听证会上,无论是起诉他的WADA,还是同为被告方的FINA,都认可一个行业内公认的原则: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蔡果律师《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

法律专栏》)

由此看来,孙杨在拒检这件事上,做法是不妥的。至于是否服用兴奋剂,我们不得而知,也因样本销毁而永远无法得知。

2

实际上,兴奋剂赛外检查,并非针对某一国家的特殊照顾,这是国际体育组织的惯例。

根据惯例,执行赛外检查的有关体育组织的代表、取样官员和监察员可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突然来到受检运动员的训练营地、宿舍或常驻地,要求进行赛外检查。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取样官员和监察员应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或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任命书。任何被飞行药检突然传唤的运动员如未在限定时间内到场接受兴奋剂检查,或者拒绝提供尿样,都将被看作是拒绝接受检查,从而会受到处罚或被宣布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来自网络)

所以说,无论法理还是行业惯例上,孙杨的拒检行为都是不理智的。仅仅依据《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国内兴奋剂检查资质标准(事实上,中国的兴奋剂检查人员要求是高于国际标准的),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孙杨一直无法有力解释,在接受了多次兴奋剂检测,其中60次都是由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IDTM)出具与本案相同资质执行检查的情况下,唯独这一次选择了拒绝。

3

传统意识上,大家对于赛前兴奋剂检查的必要性都能理解,认为兴奋剂可以短期内提升运动水平,让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利。然而随着兴奋剂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想在比赛时通过嗑药提升成绩而不被发现,已变得难乎其难。

所以有部分运动员,开始在训练期间服药。兴奋剂可以在运动员训练时,增加肌肉强度,快速消除疲劳,提升运动员耐力。长此以往,训练服药起到了与赛前服药同样的效果,甚至更能激发出运动员的潜能。于是这样违背体育公平竞赛原则的事,在各国体育界蔓延开来。

这其中,就有孙杨。

年11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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