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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8重症心肌炎死亡,病情严重程度和

来源:心肌炎 时间:2017-10-30

被告:上海市x医院

年4月1日王x因“胸闷、心悸2天”入住医方处。患者2天前受凉感冒后出现胸闷、心悸不适,伴头晕黑矇,活动后气促,半月前有头晕黑矇1次后自行恢复。查心电图异常(室内阻滞,V1异常Q波,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室性逸搏及逸搏心律),考虑“病毒性心肌炎,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收入院。入院后检查:体温36.8℃,心率56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85/58mmHg。神志清楚,全身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胸廓无畸形,两肺呼吸运动对称,叩诊清音,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干湿罗音。心尖搏动位于左锁骨中线第5肋间外0.5cm处,无弥散,心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诊断:病毒性心肌炎,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Ⅱ级。医方予以营养心肌、维持血压、支持等治疗,并告病危。

4月2日患者胸闷、心悸较前稍有好转。查心梗三合一(+),复查心电图提示加速性交接性心律;Ⅲ°房室传导阻滞;室内阻滞;V1-V3、V3R-5RST段抬高1-4.5mm。同日心超检查提示:室间隔中下段回声稀疏,略增厚;室间隔运动减弱,左室收缩射血减弱(EF52%);心包少许积血;二尖瓣轻—中度反流。主任查房目前考虑重症病毒性心肌炎,予以甲强龙静脉推注。再次告病情危重,告知有安装临时起搏器及冠状动脉造影指证,患方经商量后决定不行临时起搏器及冠脉造影,要求药物保守治疗。

当日下午17时患者咳嗽较剧,伴气促,不能平卧。查体:双肺呼吸音粗,少许细湿罗音,心率次/分,血压/60mmHg(多巴胺维持中)。予以止咳、平喘治疗。18时50分咳嗽、气促未见明显好转。再予地塞米松5mg静脉推注。20时咳嗽、气促有所好转。查体双肺呼吸音粗。21时32分患者呼吸停止,神志不清,心电监护提示室速。即刻予以胸外按压,可达龙复律。约2分钟后患者(室速)转至窦性心律。神志清,呼吸稍促,指末血氧饱和度80%左右,血压95/60mmHg。予以面罩吸氧,5%碳酸氢钠,可达龙静脉滴注维持治疗。

4月3日9时20分患者神欠清,血压88/56mmHg,双肺可闻及散在湿罗音。患者诉恶心不适。予以胃复安肌肉注射。邀外院心内科会诊,协助诊治。9时30分,患者面罩吸氧中,血氧饱和度下降至70%左右。检查:神志模糊。外院心内科会诊后意见:急性左心衰;心率失常;Ⅲ°房室传导阻滞,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患者病情危重,遂即请麻醉科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予以抗休克、抗炎、改善呼吸、维持血压等治疗。11时55分左右患者出现心率减慢,血压迅速下降。予以反复心三联强心、大剂量多巴胺升压、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12时55分患者心率、氧饱和度、血压上升并维持。下午13时11分患者再次出现心率减慢,氧饱和度、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于年4月3日14时50分宣告临床死亡。

法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会分析认为:1、患者年4月1日11:00左右就诊医方时查心电图已提示:高度房室传导阻滞(V1异常Q波,室性逸搏及逸搏心律,ST段抬高2-5mm);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肌酸激酶u/L(参考值范围:20—U/L),CKMB同工酶U/L(参考值范围:0-25U/L)的诊断明确。2、患者心肌酶显著增高属重症暴发性心肌炎,病情凶险,发展快,病死率高。医方对病情严重程度和不良预后估计不足,告知欠缺。3、医方与患者家属在病情沟通上存在过错。在对高危房室传导阻滞未能及时安装临时起搏器后,也未能采取必要的药物保护性治疗(预防阿斯的发生)。对患者与家属提出要求转院治疗时,未给予安排及充分重视。4、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虽为患者采取了积极的抗心源性休克等治疗措施,但患者终因病情重笃治疗无效而死亡,与本身重症暴发性心肌炎,高度房室传导阻滞的疾病因素有关联。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在对患者高危房室传导阻滞,重症暴发性心肌炎的应急处置上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

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该会分析认为:1、诊断方面:患者入院时检查心电图提示:V1导联异常Q波,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室性逸搏及逸搏心律;心肌酶谱显著增高,结合临床表现和心超检查、考虑为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医方的诊断正确。2、有关起搏器:患者入院后至死亡前多次查房记录提示心率90-次/分,心电图检查均提示为室性心律失常—室内传导阻滞、室速或室颤,并无心动过缓,故心脏起搏器的安装与否不是其死亡的决定性因素。3、死亡原因:患者病情属于急性病毒性感染诱发的重症心肌炎,引起广泛和严重的心肌病变,进而短时间内发生恶性心律失常、低血压以及急性心力衰竭,其病情危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但医方存在以下过失:1、患者在病程中的各阶段临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医方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加以调整治疗措施,针对性解除低氧血症措施不够,尚无法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的关联性。2、本病例暴露医方就患者的病情与家属经常性的解释、交流和沟通上还显不足,并没能取得患方的认同。

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措施不够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王某的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酌情判令医方承担20%的赔偿份额。约合计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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